以資產清償債務
(一)以現金清償債務
1.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2.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在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權,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支出)。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后減值準備仍有余額的,應予轉回并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1.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在符合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在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權,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支出)。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后減值準備仍有余額的,應予轉回并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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