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所得稅[考情分析及基本概況]
第一節 計稅基礎與暫時性差異
一、所得稅會計概述
(一)所得稅會計的特點
所得稅會計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分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準則規范的是資產負債表中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舉例1】2012年12月1日取得一批存貨,成本為100萬元。2012年12月31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20萬元。2013年將上述存貨全部對外銷售,2013年由稅前會計利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納稅調減20萬元,由此2013年會少交所得稅=20×25%=5(萬元)。
站在2012年12月31日看,由于此項存貨的存在,以后會少交所得稅5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5萬元。
2012年12月31日:
存貨的賬面價值=100-20=80(萬元),
存貨的計稅基礎為100萬元。
【舉例2】2012年12月31日預提產品質量保證費用100萬元,2013年發生產品質量保證費用100萬元。2013年由稅前會計利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納稅調減100萬元,2013年少交所得稅=100×25%=25(萬元)。
站在2012年12月31日看,以后少交所得稅25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25萬元。
2012年12月31日,負債(預計負債)賬面價值100萬元,負債(預計負債)計稅基礎0。
(二)所得稅會計核算的一般程序
所得稅核算程序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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