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內容
(一)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兩部分。
1.合同的規定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與客戶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
2.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這部分收入并不構成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總金額,而是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隨意確認這些收入,只有在符合規定條件時才能構成合同總收入。
(二)建造合同成本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直接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應在期末按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常見的用于間接費用分攤的方法有人工費用比例法和直接費用比例法。
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如果能夠單獨區分和可靠計量且合同很可能訂立的,應當予以歸集,待取得合同時計入合同成本;未滿足有關條件的,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合同完成后處置殘余物資取得的收益等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應當沖減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不包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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