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和減值損失的確定
一、資產可收回金額計量的基本要求
資產存在可能發生減值跡象的,企業應當進行減值測試,估計可收回金額。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因此,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通常需要同時估計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和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有例外或者做特殊考慮:
1. 如果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只要有一項超過了資產的賬面價值,就表明資產沒有發生減值,不需要再估計另一項金額。
2. 如果沒有確鑿證據或者理由表明,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顯著高于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可以將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視為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比如,企業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該資產在持有期間(處置之前)產生的現金流量可能很少,其最終取得的未來現金流量往往就是資產的處置凈流入。在這種情況下,以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作為其可收回金額是恰當的,因為該類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現值通常不會顯著高于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
3. 以前報告期間的計算結果表明,資產可收回金額顯著高于其賬面價值,之后又沒有發生消除這一差異的交易或者事項的,資產負債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計該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4. 以前報告期間的計算與分析表明,資產可收回金額相對于某種減值跡象反應不敏感,在本報告期間又發生了該減值跡象的,可以不因該減值跡象的出現而重新估計該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比如,當期市場利率或市場投資報酬率上升,對計算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現值采用的折現率影響不大的,可以不重新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