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資 產 減 值
第一節 資產減值的認定
一、資產減值的概念及其范圍
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本章所指資產,除特別說明外,包括單項資產和資產組。由于企業不同的資產特性不同,其減值的會計處理也有差異,適用的會計準則因此也不一樣。比如,存貨、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未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由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所規范的金融資產等的減值,分別適用存貨、投資性房地產、建造合同、所得稅、租賃、石油天然氣開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會計準則,并由相關章節涉及,本章不涉及。
本章涉及的主要是企業的非流動資產,具體包括以下資產:
1. 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
2. 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3. 固定資產;
4. 生產性生物資產;
5. 無形資產;
6. 商譽;
7. 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及相關設施。
本章不涉及下列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存貨、消耗性生物資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未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以及本書第九章所涉及的金融資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