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級會計師考試時間為9月4日-6日,考試會有哪些真題考點呢?學霸君根據考生考點回憶版整理了相關信息,還沒有上考場的考生朋友們抓緊時間來回顧一下真題考點,說不定在考場上就遇上了!
2021年中級會計《中級會計實務》考題考點:第四章保險法——保險合同的變更(9.5)
1、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變更(又稱為保險合同的轉讓)。
是指保險人、保險標的和保險內容均不改變,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發生變更的行為。如因買賣而發生的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等。
根據《保險法》《保險法》司法解釋(四)的規定:
(1)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轉讓或被繼承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或繼承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2)保險標的已交付受讓人,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承擔保險標的毀損滅失風險的受讓人主張行使被保險人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保險標的轉讓,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貨物運輸合同允許保險單隨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只需投保方背書即可轉讓。被保險人、受讓人依法及時向保險人發出保險標的轉讓通知后,保險人作出答復前,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主張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
(1)一般情況下,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需要取得保險人的同意;
(2)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當事人主張變更行為自變更意思表示發出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注意】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主張變更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變更受益人,變更后的受益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
??它是指人身保險合同失效后又復效的情況。因投保人未按照規定支付保費而導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