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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真題考點:公司法人財產權
1、財產權的限制——對內擔保(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① 通過程序:經股東會or股東大會決議。
② 表決:接受擔保的股東or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1/2)通過。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董、監、高不得有的行為及法律后果)
董、高不得有以下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or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or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 (自我交易)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 (競業)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法律后果:
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股東會or股東大會可以要求董監高列席會議并接受股東質詢。
3、公司法——董事會的職權。
董事會的職權包括: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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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題回顧】
2016年,甲、乙公司與張某在A市共同出資設立丙衛后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丙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甲公司、乙公司請張某的出向比例為5:4:1,丙公司章程對車表決權行使及股東會議事規則未作特別現正,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行使屬于股東會的職權2018年丙公司發生如下事項:
(1)5月張某申請丙公司為其個人住房貸款提供擔保為此丙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甲公司乙公司參加董事會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東會通過為張某個人住房貸款提供擔保的決議
(2)下半年,產品銷售額持續下降丙公司調查發現非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至董事田某于2017年與朋友出資成立衛浴有限責任公司(俗稱丁公司),并負責丁公司的生產經營由于T公司的衛浴產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與丙公司產品相無幾。使丙公產品銷售額下降。丙公司董事會逐作出決議:①將田某從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收歸丙公司所有;②撤銷田某公司董事職務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丙公司股東會通過為張某貸款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更說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權利將田某從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收回到丙公司?
(3)撤銷田某董事職務是否合法?
(1)公司股東會通過為張某貸款提供擔保的決議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甲公司同意,占所持表決權的5/9, 超過半數,因此該擔保的決議有效。
(2)可以收回。公司董事未經股東會同意,自營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3)不合法。董事會尚無權利撤銷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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