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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真題考點: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拒絕自己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1.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條件。
(1)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當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順序;
(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人是履行義務順序在先的一方當事人;
(4)后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5)后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擔保。
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情形。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沒有確切證據而行使不安抗辯權,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1)中止履行,即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中止先為履行。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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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題回顧】
甲、乙雙方訂立買賣合同,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約定收貨后10日內付款。甲在交貨前有確切證據證明乙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
A.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B.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C.行使不安抗辯權
D.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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