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真題簡答題精選2
簡答題:
【案例1】
2011年10月,甲、乙、丙、丁四人出資設立A有限合伙企業(簡稱A企業),合伙協議協定: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甲以勞務出資;乙出資5萬元;丙、丁各出資50萬元。合伙協議對其他事項未作約定。
2013年1月8日,A企業與B公司簽訂買賣合同,雙方約定貨款80萬元,收到貨物后7日內付款。2月26日A企業如約收到貨物,但因資金周轉困難一直未付款。
4月,乙因發生車禍癱瘓,退出A企業,并辦理了退伙結算。
7月,丙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見,以其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向C銀行借款15萬元。
8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丁由有限合伙人轉為普通合伙人。
9月,B公司向A企業催要上述到期貨款,因A企業無力償還,B公司遂要求乙承擔全部責任,乙以自己已經退伙為由拒絕;B公司又要求丁承擔全部責任,丁以債務發生時自己為有限合伙人為由拒絕。
要求: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丙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將其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2)乙拒絕向B公司承擔責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3)丁拒絕向B公司承擔責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案例2】
A市甲公司向B市乙公司購買10臺專用設備,雙方于7月1日簽訂了購買合同。買賣合同約定:專用設備每臺10萬元,總價100萬元;乙公司于7月31日交貨,甲公司在收貨10日內付清款項;甲公司在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萬元;雙方因合同違約而發生的糾紛,提交C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7月3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5萬元定金。
7月20日,甲公司告知乙公司,因向甲公司訂購該批專業設備的丙公司明確拒絕購買該批貨物,甲公司一時找不到新的買家,將不能履行合同。
7月22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還,并要求甲公司賠償定金未能彌補的損失。甲公司不同意賠償損失,乙公司遂向C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于乙公司的仲裁申請,甲公司認為:(1)只有當合同履行期滿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乙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乙公司于7月22日主張解除合同不合法,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2)即使合同可以解除,那么合同被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即失去效力。所以,乙公司應向A市法院提起訴訟;(3)甲公司愿意承擔定金責任,但乙公司不能再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
據查,甲公司不履行合同給乙公司造成10萬元損失。
要求:
根據合同、擔保、仲裁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張乙公司應向A市法院提起訴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認為乙公司不能要求賠償損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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