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D
【解析】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有:(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選項A);(2)行政爭議(選項C);(3)勞動爭議;(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選項B)。
2.【答案】B
【解析】(1)選項A: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選項B: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選項C: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選項D: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答案】A
【解析】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后6個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4.【答案】D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選項A);(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選項B);(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選項D);(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選項C所述情形是公司負債,而非個人負債)。
5.【答案】C
【解析】(1)選項AB:①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②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本題中,公司章程未對股東表決權作出約定,直接按出資比例確定表決權,甲的表決權未達到1/10,無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乙、丙、丁各自享有的表決權均已達到1/10以上,均有權單獨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2)選項CD: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變更公司形式,屬于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應當經代表全體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本題中,丙和丁的表決權已經超過全體表決權的2/3,而乙和丁的表決權合計僅60%。
6.【答案】A
【解析】(1)選項A:適用零稅率;(2)選項BCD:免征增值稅。
7.【答案】A
【解析】(1)將外購的布料用于集體福利,不視同銷售;(2)銷售服裝時不論是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均應計算銷項稅額;(3)該服裝廠當月增值稅銷項稅額=(200+120)÷(1+17%)×17%=46.5(萬元)。
8.【答案】B
【解析】(1)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不含金銀首飾),應當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2)增值稅銷項稅額=[2925×80÷(1+17%)+(585+2340)×20÷(1+17%)]×17%=42500(元);或者增值稅銷項稅額=2925÷(1+17%)×(80+20)×17%=42500(元)。
9.【答案】A
【解析】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10.【答案】C
【解析】應繳納增值稅=[530+5.3÷(1+6%)]×6%-17=15.1(萬元)。
11.【答案】C
【解析】(1)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2)2015年5月20日應確認銷售收入12萬元,2015年6月25日應確認銷售收入8萬元。
12.【答案】D
【解析】(1)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2)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可能分配的金額;(3)甲公司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500-200=300(萬元)。
13.【答案】A
【解析】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對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14.【答案】C
【解析】(1)2013年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1000×2.5%=25(萬元),當年實際發生額29萬元,2013年稅前只能扣除25萬元,其余4萬元可以結轉至以后年度扣除;(2)2014年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稅前扣除限額=1200×2.5%=3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額28萬元,因此,2014年稅前準予扣除職工教育經費支出30萬元,剩余2萬元可以結轉至以后年度扣除。
15.【答案】A
【解析】(1)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時,銷售(營業)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視同銷售收入等;(2)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1=18×60%=10.8(萬元),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2=(3000+200)×5‰=16(萬元),稅前準予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10.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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