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題(本類題共共8分。)
31、(2012年)甲企業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甲企業向乙銀行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以及利息支付等事項。張某在借款合同保證人-欄簽字。甲企業將其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并抵押給乙銀行,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當事人之間未約定擔保權實現的順序。
借款期限屆滿后,甲企業因經營不善,虧損嚴重,無力清償到期借款。乙銀行經調查發現:
(1)甲企業可供償債的財產不足100萬元;(2)在借款期間,甲企業將-臺生產設備以市價40萬元出賣給丙公司,并已交付;(3)甲企業另有-臺生產設備,價值50萬元,因操作失誤而嚴重受損,1個月前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業未交付10萬元維修費,該生產設備被丁公司留置。
查明情況后,乙銀行于2011年8月20日要求張某承擔保證責任。張某主張:借款債權既有保證擔保,又有甲企業的抵押擔保,乙銀行應先實現抵押權。同日,乙銀行分別向丙公司與丁公司主張,就丙公司所購買的生產設備及丁公司所留置的生產設備實現抵押權。丙公司認為:自己已經通過買賣取得生產設備所有權,乙銀行無權就該生產設備主張抵押權。丁-公司則認為自己有權優先實現留置權。
要求:
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提出乙銀行應先實現抵押權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乙銀行是否有權向丙公司就其購買的生產設備主張抵押權?簡要說明理由。
(3)丁公司提出自己有權優先實現留置權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