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斷題
1.(2011年)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企業所得稅計稅基礎。(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企業資產的稅收處理。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入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2.(2011年)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應稅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在抵免限額范圍內從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之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境外應稅所得抵免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3.(2010年)企業承包建設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可以自該承包項目取得第一筆收入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根據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1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四、綜合題
(2011年)某自行車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和諧”牌自行車,2010年度實現會計利潤600萬元,全年已累計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150萬元。2011年初,該廠財務人員對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相關財務資料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計算情況如下:
(一)相關財務資料
(1)銷售自行車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收入5950萬元,同時收取送貨運費收入58.5萬元。取得到期國債利息收入25萬元、企業債券利息收入12萬元。
(2)發生財務費用125萬元,其中:支付銀行借款利息54萬元,支付因向某商場借款1000萬元而發生的利息71萬元。
(3)發生銷售費用1400萬元,其中:廣告費用750萬元.業務宣傳費186萬元。
(4)發生管理費用32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55萬元,補充養老保險費62萬元。
(5)發生營業外支出91萬元,其中:通過當地市政府捐贈85萬元,用于該市所屬某邊遠山區飲用水工程建設。當年因拖欠應繳稅款,被稅務機關加收滯納金6萬元。
已知:增值稅稅率為17%,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為6.1%,當年實際發放工資總額560萬元。
(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計算情況
(1)國債利息收入和企業債券利息收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5+12=37(萬元)
(2)業務招待費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5-55×60%=22(萬元)
(3)補充養老保險費支出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2-560×10%=6(萬元)
(4)全年應納稅所得額=600-37+22+6=591(萬元)
(5)全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591×25%=147.75(萬元)
(6)當年應退企業所得稅稅額=150-147.75=2.25(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相關稅收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分析指出該自行車廠財務人員在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存在的不合法之處,并說明理由。(2)計算2010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應補繳或退回的稅款(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
【答案】
(1)該自行車廠財務人員在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存在的不合法之處主要有:
①自行車廠將國債利息收入和企業債券利息收入均從應納稅所得額中調減的做法不符合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所規定的免稅收入,按規定應從應納稅所得額中調減;企業債券利息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調減。本題中,應調減所得額為25萬元。
②向某商場借款1000萬元而發生的利息71萬元,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不得扣除,該自行車廠財務人員未作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處理。根據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本題中,應調增所得額=(71-1000×6.1%)=10(萬元)。
③廣告費用和業務宣傳費超過扣除標準部分的數額不得扣除。該自行車廠財務人員未作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處理。根據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本題中,應調增所得額=(750+186-6000×15%)=36(萬元)。
④業務招待費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2萬元不符合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本題中企業營業收入為5950+58.5/(1+17%)=6000(萬元),6000×590=30(萬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為55萬,55×60%=33(萬元),可以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3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5-30=25(萬元)。
⑤補充養老保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不符合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本題中職工工資總額560(萬元),可以扣除的補充養老保險為560×5%=28(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2-28=34(萬元)。
⑥捐贈支出超過可扣除限額部分,該自行車廠財務人員未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根據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扣除。本題中,會計利潤為600萬元,其12%為72萬元,而實際捐贈額為85萬元,因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5-72=13(萬元)。
⑦被稅務機關加收滯納金6萬元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根據規定,稅收滯納金屬于企業所得稅稅前不得扣除的項目。
⑧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全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以及當年應退企業所得稅稅額的計算均有誤。
(2)①國債利息收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5萬元
;②向某商場借款1000萬元的利息支出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數額10(萬元);
③廣告費用和業務宣傳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數額36(萬元);
④業務招待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數額25(萬元);
⑤補充養老保險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數額34(萬元);
⑥捐贈支出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數額13(萬元);
⑦被稅務機關加收滯納金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數額6萬元。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600-25+10+36+25+34+13+6=699(萬元)
全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699×25%=174.75(萬元)
當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稅額=174.75-150=24.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