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購買1臺機器,雙方約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機器;機器購買價格為20萬元;乙公司的報酬為8000元。雙方未約定其他事項。乙公司接受委托后,積極與丙公司交涉協商,最終乙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從丙公司處購得該種機器1臺,價款為19.5萬元,乙公司為此支出了4000元費用。乙公司依約將機器交付給甲公司,但向甲公司提出,雙方約定的購買機器價格與實際購買機器價格之間的差額5000元歸乙公司所有,或者由甲公司承擔處理委托事務而支出的4000元費用。甲公司表示拒絕,乙公司因此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甲公司提起反訴,主張機器存在瑕疵,要求乙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經查,該機器確實存在質量瑕疵。 要求: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是何種合同? (2)乙公司主張取得購買機器差價款5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張由甲公司承擔處理委托事務而支出的4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答案】(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是行紀合同。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在于:(1)前者中,行紀人只能以自己名義進行活動,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所為的法律行為并不能直接對委托人發生效力;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一般是委托人名義,所以受托人與第三人間訂立的合同直接對委托人發生效力。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比如隱名代理,才是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之后還有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等程序(2)前者為有償合同;后者既可以是有償也可以是無償合同。比如本卷判斷題52題,就是有償委托合同。因此考生不能一看題目中有“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購買1臺機器”的字樣,就認為這一定是委托合同。 (2)乙公司主張取得差價款5000元,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相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題目中,行紀人(乙公司)低于指定價格買入,當事人對于差價款沒有約定,依照相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甲公司)。因此乙公司的主張不符合規定。 (3)乙公司主張甲公司承擔4000元費用,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題目中當事人對于費用的承擔沒有約定,則由行紀人(乙公司)自己承擔。因此乙公司的主張不符合規定。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題目中,當事人對此沒有約定,則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即機器存在瑕疵),由行紀人(乙公司)向委托人(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某日,公司董事長張某召集并主持召開董事會會議,出席會議的共6名董事,董事會會議作出如下決議:(1)增選職工代表李某為監事;(2)為拓展市場,成立乙分公司;(3)決定為其子公司丙與A企業簽訂的買賣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該保證的數額超過了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在討論該保證事項時,只有董事趙某投了反對票,其意見已被記載于會議記錄。其他董事均認為丙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信用風險不大,對該保證事項投了贊成票。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均在會議記錄上簽了名。 乙分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履行與丁公司的買賣合同過程中與對方發生糾紛,被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乙分公司賠付貨款并承擔訴訟費用。乙分公司無力清償,丁公司轉而請求甲公司承擔責任。 丙公司在其與A企業簽訂的買賣合同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未履行債務,A企業要求甲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甲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而遭受嚴重損失。 要求: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董事會會議決議增選職工代表李某為監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2)丁公司請求甲公司承擔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由。 (3)對于甲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而遭受的損失,與會董事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答案】(1)董事會增選職工代表李某為監事,不合法。首先,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其次,即使不是職工代表的監事,也應當是股東會議選舉產生,而不能是董事會選舉產生。 (2)丁公司請求甲公司承擔責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題目中乙分公司簽訂合同而造成的損失,由總公司(甲公司)承擔。 (3)出席會議的6名董事中,只有趙某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他董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規定,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題目中,趙某對擔保事項持反對意見并記載于會議記錄,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另外還要注意,如果董事會的決議并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而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那么參與決議的董事是不需要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的,因為企業的市場行為都是有風險的,只要決議的條件和程序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沒有問題。那么題中哪里告訴了考生董事們需要對該決議承擔責任呢?當然就是“該保證的數額超過了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這一句話。 五、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某自行車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和諧”牌自行車,2010年度實現會計利潤600萬元,全年已累計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150萬元。2011年初,該廠財務人員對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相關財務資料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計算情況如下: (一)相關財務資料 (1)銷售自行車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收入5950萬元,同時收取送貨運費收入58.5萬元。取得到期國債利息收入25萬元、企業債券利息收入12萬元。 (2)發生財務費用125萬元,其中:支付銀行借款利息54萬元,支付因向某商場借款1000萬元而發生的利息71萬元。 (3)發生銷售費用1400萬元,其中:廣告費用750萬元,業務宣傳費186萬元。 (4)發生管理費用32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55萬元,補充養老保險費62萬元。 (5)發生營業外支出91萬元,其中:通過當地市政府捐贈85萬元,用于該市所屬某邊遠山區飲用水工程建設。當年因拖欠應繳稅款,被稅務機關加收滯納金6萬元。 已知:增值稅稅率為17%,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為6.1%,當年實際發放工資總額560萬元。 (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計算情況 (1)國債利息收入和企業債券利息收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5+12=37(萬元) (2)業務招待費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5-55×60%=22(萬元) (3)補充養老保險費支出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2-560×10%=6(萬元) (4)全年應納稅所得額=600-37+22+6=591(萬元) (5)全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591×25%=147.75(萬元) (6)當年應退企業所得稅稅額=150-147.75=2.25(萬元)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相關稅收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分析指出該自行車廠財務人員在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存在的不合法之處,并說明理由。 (2)計算2010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應補繳或退回的稅款(無需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 【答案】 (1)該自行車廠財務人員在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存在的不合法之處主要有: ①自行車廠將國債利息收入和企業債券利息收入均從應納稅所得額中調減的做法不符合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所規定的免稅收入,按規定應從應納稅所得額中調減;企業債券利息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得從應納稅所得額中調減。本題中,應調減所得額為25萬元。 ②向某商場借款1000萬元而發生的利息71萬元,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不得扣除,該自行車廠財務人員未作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處理。根據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本題中,應調增所得額=(71-1000×6.1%)=10(萬元) ③廣告費用和業務宣傳費超過扣除標準部分的數額不得扣除,該自行車廠財務人員未作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處理。根據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本題中,應調增所得額=(750+186-6000×15%)=36(萬元) ④業務招待費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2萬元不符合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0%。本題中企業營業收入為5950+58.5/(1+17%)=6000(萬元),6000×5‰=30(萬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為55萬,55×60%=33(萬元),可以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30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5-30=25(萬元)。 ⑤補充養老保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不符合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本題中職工工資總額560(萬元),可以扣除的補充養老保險為560×5%=28(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2-28=34(萬元)。 ⑥捐贈支出超過可扣除限額部分,該自行車廠財務人員未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根據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扣除。本題中,會計利潤為600萬元,其12%為72萬元,而實際捐贈額為85萬元,因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5-72)=13(萬元) ⑦被稅務機關加收滯納金6萬元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根據規定,稅收滯納金屬于企業所得稅稅前不得扣除的項目。 ⑧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全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以及當年應退企業所得稅稅額的計算均有誤。 (2)①國債利息收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5萬元; ②向某商場借款1000萬元的利息支出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數額10(萬元) ③廣告費用和業務宣傳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數額36(萬元) ④業務招待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數額25(萬元) ⑤補充養老保險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數額34(萬元) ⑥捐贈支出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數額13(萬元) ⑦被稅務機關加收滯納金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數額6萬元。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600-25+10+36+25+34+13+6=699(萬元) 全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699×25%=174.75(萬元) 當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稅額=174.75-150=24.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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