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本類題共1題,共10分)
56、甲公司與某股份制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合同規定,甲公司從該銀行借入資金2 000萬元用于購買、生產急需的專業設備,銀行分兩次等額付款,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8.4Y0,并規定,甲公司必須提供擔保。
(1)甲公司用持有的該銀行的股票共400萬股,提供質押擔保,銀行不同意,后改為甲公司用300萬元的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并由A、B兩位保證人對甲所欠銀行的借款提供書面保證。
(2)銀行按期發放第一批貸款1 000萬元時,并從本金中扣除了第1年的利息84萬元,在發放第二批貸款時,發現甲公司未按規定的用途使用第一批貸款,決定解除合同。
(3)銀行按期向甲方收取第一批貸款的利息時,甲方認為合同中未規定利息支付的日期,拒絕支付。
(4)第一批貸款到期后,甲方無力支付本息。銀行放棄了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權利,要求保證人A代甲歸還所欠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共1 168萬元;A認為保證人為兩人,自己只承擔50%的責任,且合同未約定保證方式,自己屬于提供一般保證,暫時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結合《合同法》和《公司法》規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銀行拒絕接受甲方提供的股票質押方式,是否正確。
(2)銀行發放第一批貸款時,是否有不當行為。
(3)銀行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4)合同未約定利息支付日期的,應如何履行。
(5)保證A的觀點是否正確,應如何界定A的保證責任性質及保證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