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斷題
1、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合伙企業,僅限于以自然人為合伙人的企業,不包括企業法人之間的合伙型聯營。( )
答案:√
解析:合伙企業法僅適用于以自然人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不包括企業法人之間的合伙型聯營。
2、合伙企業的新入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對入伙后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答案:×
解析:法律規定,合伙企業的新入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3、合伙企業可以因破產而解散。( )
答案:×
解析:合伙企業是承擔無限責任的,所以合伙企業沒有破產的說法。
4、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全體合伙人作出除名決議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
答案:×
解析: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5、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
答案:×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6、甲向乙借款10萬元作為出資與其他2人共同建立了一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經營期間,乙欠合伙企業貸款10萬元,乙可以將其對甲的債權抵銷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
答案:×
解析: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7、國家機關可以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
答案:×
解析:國家機關、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都不能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另外,外商獨資企業也不能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8、甲、乙、丙、丁四人設立一家合伙企業,后經協商約定由甲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其余三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該約定違反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 )
答案:×
解析: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未接受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企業的事務。
9、甲、乙、丙三人分別出資6萬元、2萬元、2萬元設立一家合伙企業,但合伙人在合伙協議中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承擔的比例。甲、乙、丙三人應分別按60%、20%、20%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虧損。( )
答案:×
解析:對于合伙企業虧損分擔比例,合伙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擔,而不是按照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10、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如債權人未能在上述期間內申報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其后不得要求清償。( )
答案:×
解析:因為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要求投資人償債,但不得超過五年。
11、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須具有中國國籍,但合伙企業的出資人不一定具有中國國籍。( )
答案:√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的出資人雖然都要求是自然人,但是就國籍方面的要求不同,合伙企業對此沒有限制。
12、某從事食品加工的合伙企業,合伙人之一A在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后,又入伙到另一家食品加工生產企業。A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
答案:×
解析: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題所述屬于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的問題。同業競爭是《合伙企業法》所禁止的行為,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這點和《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不同,不存在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同意的前提條件。關聯交易在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的情形下,可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