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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一、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一)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概述
1、國有資產的概念及其類型。
概念:國有資產,是指所有權屬于國家的財產或財產權益。
類型:
(1)資源性國有資產。
(2)經營性國有資產。
(3)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2、《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宗旨和原則
(1)《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宗旨
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發揮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2)《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原則
一是國家所有原則;
二是出資人代表原則;
三是職能分開原則;
四是國有資產不可侵害原則。
(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
1、出資人和所有權人: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出資人職責代表機構
(1)國務院是國有資產所有權人的代表。
(2)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3)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3、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1)各級權力機關的監督。
(2)各級政府的監督。
(3)社會監督。
(三)國家出資企業
1、概念:所稱的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2、國家出資企業的法律地位和權利:
(1)國家出資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3)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并依法管理、監督。
3、國家出資企業的義務和責任:
(1)守法經營,提有效益;
(2)接受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出資人負責;
(3)完善治理結構,加強風險控制;
(4)完善財會制度,依法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5)依法建立監事會,加強內部監督,通過職代會等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四)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1、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制度。
2、重大事項管理的權力歸屬。
3、企業改制管理制度:
企業改制是指:①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②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③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4、與關聯方交易管理制度。
(1)關聯方的范圍:關聯方,是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2)與關聯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國家出資企業的關聯方,不得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國家出資企業利益。
5、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委托依法設立的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向資產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評估作價。
6、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制度。
注意:
1、企業產權轉讓。
①審批。②信息披露。③受讓方的確定。轉讓方應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④轉讓價格的確定。產權轉讓項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轉讓標的評估結果。⑤非公開協議轉讓。
2、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
對取得的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應當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入和支出包括:①從國家出資企業分得的利潤;②國有資產轉讓收入;③從國家出資企業取得的清算收入;④其他國有資本收入。
(五)違反《企業國有資產法》的法律責任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概述
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概念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原則:
(1)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2)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
(3)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基本內容: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2、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職責:
(1)制定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研究制定標準
(3)按規定權限審批
(4)推進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5)負責監督管理
(6)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統
(7)研究機制
(8)監督、指導本級工作
3、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的職責。
(1)制定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組織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3)審核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審批;
(4)負責資產的調劑工作;
(5)督促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6)組織評價考核;
(7)接受監督、指導等。
4、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職責:
(1)制定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2)負責資產日常管理、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3)辦理報批手續;
(4)負責本單位資產的保值增值;
(5)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
(6)接受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和使用
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
(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的條件
①現有資產無法滿足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②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③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采取市場購買方式的成本過高。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的標準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3)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的種類
①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調劑
②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購置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
(1)建章立制;
(2)報批程序;
(3)專項管理和信息披露;
(4)風險控制;
(5)收入管理。
(四)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
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概念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規定
(1)報批
(2)處置的原則:
①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②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3)收入的歸屬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五)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1、需要登記的情形。
(1)新設立的事業單位,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2)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3)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處理
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事業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六)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與清查
1、啟動評估的實體條件:
(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3)合并、分立、清算;
(4)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5)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6)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2、啟動清查的實體條件:
(1)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2)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4)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5)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6)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七)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應該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進行信息管理活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報告是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
(八)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配套習題【多選題】
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某事業單位發生下列情形,其中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有( )。
A.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B.資產拍賣
C.經批準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D.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