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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第三章核心考點: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解釋】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2.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強制)。
3.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 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 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 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 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4. 有限合伙企業利潤分配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權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應當在合伙協議中作出約定。
(2)有限合伙人可以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應當在合伙協議中作出約定。
(3)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考點鞏固練習】
【多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從事的行為有( )
A. 同本企業進行交易
B. 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C. 執行合伙企業新事務
D. 經營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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