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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第三章核心考點:入伙、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氣人加入合伙,從而收得合伙人資格。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
合伙人退伙,一般有兩種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當然退伙的情形: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財產的繼承: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宣告死亡)或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豢紤]行為能力,不考慮其他合伙人是否同意
責任承擔:對基于其退伙前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考點鞏固練習】
【單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屬于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是( )。
A.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當行為
B. 合伙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C. 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D. 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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