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開啟,不少考生已經開始暈頭轉向啦。為了讓大家明確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學習方向,233網校學霸君特整理了中級經濟法各章需掌握的核心考點,還不快來學!中級經濟法核心考點解密>>
中級經濟法第一章核心考點:訴訟
(一)訴訟的概念
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糾紛當事人的請求,運用審判權確認爭議各方權利義務關系,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
(二)訴訟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管轄的地域內審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管轄幾種情況:
(1)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是指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范圍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3.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三)訴訟參加人
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
2.訴訟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而進行訴訟的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四)審判程序
1.第一審程序,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經濟案件適用的程序,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1)起訴和受理。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或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行為。
(2)審理前的準備。
(3)開庭審理。
2.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有審判監督權的人員和機關,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提出對原案重新進行審理的一種特別程序,又稱再審程序。
(五)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1)申請執行的期間
①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
②起算時點
(2)超期申請執行
①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②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③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后,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回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點鞏固練習】
【單選題】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情形中,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是( )。
A. 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B. 對再審判決提出申請的
C. 對再審裁定提出申請的
D. 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申請的
【單選題】下列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具體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 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B. 人民法院可以電話傳喚雙方當事人
C. 審理案件時由審判員獨任審判
D. 已經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可以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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