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開啟,不少考生已經開始暈頭轉向啦。為了讓大家明確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學習方向,233網校學霸君特整理了中級經濟法各章需掌握的核心考點,還不快來學!中級經濟法核心考點解密>>
中級經濟法第一章核心考點:法律行為與代理
一、法律行為
(一)法律行為概念和特征
1.法律行為是以達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2.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二)法律行為分類
法律行為從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類。不同類型的法律行為,具有不同的法律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幾方面的意思表示單方法律行為 如:債務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銷、無權代理的追認、遺囑
多方法律行為 如:合同行為等
對待的給付有償法律行為 如:買賣、租賃、承攬等
無償法律行為 如:贈與、無償委托、借用等
法律規定的形式要式法律行為 如: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非要式法律行為 如:一般的買賣合同
(三)法律行為的要件
1、成立要件
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解釋: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界定
2、生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年齡:①≥18周歲;②(16≤X<18)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8≤X<18周歲
智力、精神健康: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8周歲
智力、精神健康: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1)延緩條件等同于“生效條件”: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才生效。
(2)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行為因此而歸于無效。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延緩期限也稱始期。
如:簽訂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該期限就是該合同的始期。
(2)解除期限也稱終期。
如:合同條款中約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終止”,明年底就是該合同所附的終期。
(五)無效的法律行為
1.無效法律行為的概念。
(1)法律行為標的之數量超過法律許可范圍。
(2)法律行為的內容由數種不同事項合并而成,其中一項或數項無效。
(3)法律行為的非主要條款,因違反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而無效。
2.無效法律行為的種類。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
(2)當事人通謀虛假表示實施的。
(3)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4)違反強制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的。
3.無效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
(1)恢復原狀。(2)賠償損失。(3)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4)其他制裁。
(六)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1.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概念和效力。
(1)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即其效力的消滅以撤銷為條件。
(2)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撤銷權人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關行使撤銷權。
(3)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其可以選擇撤銷或不撤銷其行為。
(4)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
2.可撤銷法律行為的種類。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2)受欺詐的。(3)受脅迫的。(4)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的。
3.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代理關系的主體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稱本人)和第三人(或稱相對人)。
特征: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4.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如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
(三)代理的種類
代理可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而發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據一定的社會關系的存在而設定的代理。法定代理一般適用于被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情況。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權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四)代理權的行使
1.代理權行使的一般要求。
委托代理人應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應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2.濫用代理權的禁止。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五)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的概念。
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表現為三種形式:
(1)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
(3)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
2.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默認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即應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2)緊急情況下
委托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超越代理權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認定有效。
(3)表見代理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六)代理關系的終止
1.委托代理終止的情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2.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考點鞏固練習】
【單選題】下列公民中,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是( )。
A. 趙某,9周歲。系某小學學生
B. 王某,15周歲。系某高級中學學生
C. 張某,13周歲。系某初級中學學生
D. 李某,17周歲。系某賓館服務員,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多選題】下列選項中,屬于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的有( )。
A. 代理事務完成
B. 代理人死亡
C. 代理人辭去委托
D. 代理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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