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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歸納: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章節 | 考點 | 考頻 |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 ||
考點一 | 證券發行與交易 | ★★★ |
考點二 | 上市公司收購的相關規定 | ★★ |
考點三 |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 ★★ |
考點四 | 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 | ★★★ |
考點五 | 票據行為 | ★★ |
考點六 | 票據的權利與抗辯 | ★★ |
考點七 | 匯票的背書 | ★★ |
【高頻考點梳理】
考點一:證券的概念和種類
1.證券的概念。
證券是以證明或設定權利為目的所做成的一種書面憑證。證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是證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經濟權益的書面憑證,包括資本證券(如股票、債券、證券衍生品種等)、貨幣證券(如匯票、本票、支票等)、商品證券(如提單、倉單、戰單等)。狹義的證券僅指資本證券,這也是證券法和本節所要介紹的證券。
2. 證券的種類。
按照不同的標準,證券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發行和流通的證券主要有以下幾類:
(1)股票。(2) 債券。
(3)存托憑證。(4) 證券投資基金份額。
(5)資產支持證券。(6)資產管理產品。
(7)認股權證。(8)期貨。(9)期權。
考點二:證券法的概念
證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法是指一切與證券有關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證券法專指《證券法>> ,它是規范證券發行、交易及監管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的基本法,是證券市場各類行為 體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
考點三:證券發行概述和審核制度
證券發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證券發行,是指符合發行條件的商業組織或政府組織(發行人) ,以籌集資金為目的,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公眾投資者出售代定權利的資本證券的行為。狹義的證券發行,是指發行人在所需資金募集后,做成證券并交付投資人受領的單方行為。
證券發行的審核制度分為兩種體制:一是實行公開主義的注冊制;二是實行準則主義的核準制。
考點四:股票的發行
在科創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條件:
(1)行業、技術符合科創板定位。
(2)組織機構健全,持續經營滿 年。
(3)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控制度健全有效。
(4)業務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
(5)生成經營合法合規。
考點五: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在證券交易所的股份轉讓活動,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已發行的表決權股份達到一定比例或通過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活動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表決權股份達到一定程度,導致其獲得或可能獲得對該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行為。
考點六:
1、上市公司收購人——收購中相關當事人的義務——支付方式:
(1)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2)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
2、保險合同解除:故意不告知——解約不賠不退;重大過失——解約不賠應退
3、不得解除:
(1)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
(2)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主張解除合同的。
(3)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
(4)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
考點七:股票終止上市:①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③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后1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④公司解散or被宣告破產。
考點八: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考點九:
1、承兌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視為“拒絕承兌”。
2、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前手”。
考點十: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
(1)匯票。
①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②見票即付的票據“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③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2)本票:本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3)支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考點十一:匯票的保證人:不能是國家機關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取得書面授權)。
考點十二:
1、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考點十三:
1、支票金額的授權補記:支票上的金額可由出票人授權收款人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收款人不得背書轉讓、提示付款。
2、收款人名稱的授權補記:出票人可以授權收款人在支票上補記其名稱。
考點十四:內幕信息:
①需要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20件);②公司分配股利or增資的計劃;③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④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⑤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⑥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⑦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注意】2-7是屬于內幕消息,但不是需要臨時報告的大事。
【實戰演練】
【多選題】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合格投資者應當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能夠自行承擔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并符合一定資質條件。下列投資者符合該資質條件的有( )。
A. 凈資產達到1100萬元的合伙企業
B. 名下金融資產達到280萬元的自然人
C. 社會保障基金
D. 企業年金
【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權,應當在一定期間內行使。該期間是()。
A. 自出票日起3個月
B. 自出票日起6個月
C. 自出票日起2年
D. 自到期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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