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修訂前共有十二章240條,修訂后為十四章226條,條款看似減少實際上內容卻有增加。尤其是在證券公開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購、投資者保護以及違規監管這幾個方面。有以下四個方面,會對2020年中級經濟法開始產生重大影響。
一、審核制度改成注冊制度
二、信息披露
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統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但不僅限于:
(1)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完善信息披露的內容;
(2)強調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
(3)規范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自愿披露行為;
(4)明確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披露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
(5)確立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開承諾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三、投資者保護
四、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列舉三個)
(1)擅自公開發行、變相公開發行
監管對象 | 處罰 | 罰款金額(修訂前) | 罰款金額(修訂后) |
發行人 | 責令停止發行,退還募集資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非法募集資金的1%-5% | 非法募集資金的5%-50% |
發行平臺公司 | 依法取締 | —— | —— |
直接責任人 | 警告 | 3萬-30萬 | 50萬-500萬 |
(2)發行文件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要虛假內容
監管對象 | 處罰 | 罰款金額(修訂前) | 罰款金額(修訂后) |
發行人 | —— | 未發行:30萬-60萬, 已發行:募資的1%-5% | 未發行:200萬-2000萬, 已發行:募資10%-100% |
直接責任人 | —— | 3萬-30萬 | 100萬-1000萬 |
控股股東/控制人 | 沒收違法所得 | 3萬-30萬 | 違法所得的10%-100%,不足2000萬的,200萬-2000萬 |
(3)信息披露違規
監管對象 | 處罰 | 罰款金額(修訂前) | 罰款金額(修訂后) |
信息披露義務人 | 責令改正 | 30-60萬 | 未按規定報送報告:50-500萬 虛假披露:100-1000萬 |
直接責任人 | 警告 | 3-30萬 | 未按規定報送報告:20-200萬 虛假披露:50-500萬 |
控股股東/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隱瞞導致發生) | —— | 3-30萬 | 未按規定報送報告:50-500萬 虛假披露:100-100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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