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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主要合同(七種)

來源:233網校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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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主要合同

一、買賣合同

(一)買賣合同的概念及效力

1.買賣合同的概念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買賣標的物的一方為出賣人,即賣方;受領買賣標的物、支付價款的一方是買受人,即買方。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1.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1)標的物為動產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標的物為不動產的,所有權自標的物登記時起轉移。

(2)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

(3)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4)標的物為無須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法律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5)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6)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等等

2.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

受人承擔。

(2)在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況下,如買賣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

(4)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7)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3.標的物檢驗。

(1)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3)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買受人應對收到的標的物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

(三)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權責

1.出賣人的權責

(1)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2)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3)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4)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

(5)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

(6)出賣人應保證標的物的價值或使用效果。

(7)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9)合同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依約減輕或者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

2.買受人的權責

(1)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

(2)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

(3)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

(4)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5)標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標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標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后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所有權保留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移轉財產所有權的交易中,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財產所有人將標的物移轉給對方當事人占有,但仍保留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支付合同價款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

(五)試用買賣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六)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期房買賣合同和現房買賣合同。

1.商品房銷售廣告的性質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2.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

出賣人預售商品房,必須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3.被拆遷人的優先權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4.解除權的行使

5.商品房買賣中貸款合同的效力

二、贈與合同

概念: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要求:贈與人必須有完全行為能力,對贈與物有處分權。

性質:贈與合同是一種單務、無償合同。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如果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2、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3、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但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5、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二)贈與的撤銷

除了法定不得撤銷的贈與合同外,贈與人在給付之前,可以任意撤銷贈與;但對于已經給付或部分給付的;不得撤銷。

三、借款合同

概念: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形式: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以及相應的擔保,并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借款人還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二)借款利息的規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在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情況下,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四、租賃合同

(一)租賃合同概述

概念: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形式: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承租人:1、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或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并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還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5、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

2、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指以不動產房屋為租賃標的物的租賃合同

1.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2)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3)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4)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2)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3)合同成立在先的。

2.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2)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3)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3.承租人的優先權

(1)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五、融資租賃合同

(一)融資租賃合同概述

概念: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形式: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出租人:1、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2、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3、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承租人:1、承租人破產的,租貨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

2、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3、承租人應按照約定支付租金

六、承攬合同

概念: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一)承攬人的權利義務

1、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3、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

4、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

(二)定作人的權利義務

1、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

2、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3、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

4、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6、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七、建設工程合同

概念: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一)發包人的權利義務

1、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2、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3、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4、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

5、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6、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7、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8、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

1、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等權利義務。

【課后練習·單選題】

2009年8月5日,經發包人甲公司同意,總承包人乙公司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分包給丙公司。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給甲公司造成100萬元的經濟損失。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對甲公司損失承擔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由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B.由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C.先由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擔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已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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