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33網校學霸君的學習計劃,2020年中級會計師備考已經進行了一段時間,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按計劃執行呢?現在,233網校中級會計網校繼續為大家提供整理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及匯總, 本章內容提供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第五章內容,和學霸君一起來學習吧!
下載APP>>獲取中級會計師輔導講義
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備法定情形和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合同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債權人不再享有合同權利,債務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當事人雙方終止合同關系,合同的效力隨之消滅。
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全面履行。
(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或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解除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1.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2)約定解除權。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可以約定雙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債務相互抵銷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
下列債務不能抵銷:
(1)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
(2)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3)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
(4)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
(5)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免除
債務的免除是指合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權利人放棄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從而使合同義務減輕或使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免除債權,債權的從權利如從屬于債權的擔保權利、利息權利、違約金請求權等也隨之消滅。
(六)混同
混同,即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合同法》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后果
(一)負債字據的返還
負債字據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債權人應當在合同關系消滅后,將負債字據返還債務人。
(二)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后合同義務
《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三)合同中關于解決爭議的方法、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課后練習·單選題】
債權人甲下落不明,致使債務人乙難以履行債務,乙依法將標的物提存。提存期間,該標的物發生意外毀損。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對該標的物損失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應由甲承擔
B.應由乙承擔
C.應由甲、乙共同承擔
D.應由提存機關承擔
更多2020年中級會計師考試[模擬試題]、[歷年真題]、[章節試題]多種免費試題在線測試,各科真題試卷實戰演練。
考點:中級經濟法章節知識點匯總| 章節練習題匯總
資料:2020中級會計考情分析 | 2020中級會計三科學習計劃表!
2020年中級會計備考已打響!讓莊欣+MR.H+葛廣宇等6位老師一起,陪你從0開始,逆襲過3科吧!老師講課講得怎么樣?點擊這里【 立即試聽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