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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雙方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經協商一致,對原合同內容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完善。
(一)合同變更的要件
(1)當事人之間已存在合同關系。
(2)合同內容發生了變化。
(3)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
(二)合同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合同變更除法律規定的變更和人民法院依法變更外,主要是當事人協議變更。
合同變更適用《合同法》關于要約、承諾的規定,雙方經協商取得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變更后,變更后的內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內容,當事人就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內容履行合同,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受變更后的合同的約束。
二、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一)合同權利轉讓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下列三種情形,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二)合同義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合同義務轉移的法律后果:
(1)新債務人成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可以向其請求履行債務或承擔違約責任。
(2)新債務人享有基于原合同關系的對抗債權人的抗辯權。
(3)從屬于主債務的從債務,隨主債務的轉移而轉移。
(4)原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若擔保人未明確表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則擔保責任因債務轉移而消滅。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將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時,除了應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外,還應當遵守《合同法》有關轉讓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四)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后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課后練習·單選題】
甲公司將兩個業務部門分出設立乙公司和丙公司,并在公司分立決議中明確,甲公司以前所負的債務由新設的乙公司承擔。分立前甲公司欠丁企業貸款12萬元,現丁企業要求償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該12萬元債務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由甲公司承擔
B.由乙公司承擔
C.由甲、乙、丙三個公司平均承擔
D.由甲、乙、丙三個公司連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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