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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規則
(一)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利他合同,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第三人直接取得債權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第三人負擔的合同,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債務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該合同必須征得第三人同意。
二、抗辯權的行使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對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無給付先后順序的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1.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
(1)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雙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3)行使抗辯權之當事人無先為給付義務,即雙方的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沒有先后履行順序”或者是當事人約定同時履行,也可能是當事人對履行順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且根據交易習慣不能確定。
(4)須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合同債務。
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終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辯權
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1.后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
(1)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當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
(4)后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人是履行義務順序在后的一方當事人。
2.后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后履行抗辯權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暫時阻止了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拒絕自己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1.不安抗辯權行使的條件。
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情形。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沒有確切證據而行使不安抗辯權,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1)中止履行,即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中止先為履行。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
代位權的行使需滿足以下條件:
(1)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如果債務人已經行使了權利,即使不盡如人意;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
(3)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4)債務人的債務已到期,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如果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
(5)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二)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課后練習·單選題】
地處江南甲地的陳某向地處江北乙地的王某購買五噸蘋果,約定江邊交貨。后雙方就交貨地點應在甲地的江邊還是乙地的江邊發生了爭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且按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無法確定。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蘋果的交付地點應是()。(2017年)
A.乙地的江邊
B.由陳某選擇甲地或者乙地的江邊
C.由王某選擇甲地或者乙地的江邊
D.甲地的江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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