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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票據法律制度

來源:233網校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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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票據法律制度

一、票據法基礎理論

(一)票據的概念

票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狹義的票據,即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二)票據法的概念

票據法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票據法是指各種法律規范中有關票據規定的總稱。狹義的票據法則僅是指票據的專門立法。本節介紹的主要是狹義的票據法。

(三)票據法上的關系和票據基礎關系

1.票據法上的關系。

票據法上的關系是指因票據行為及與票據行為有關的行為而產生的票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票據法上的關系可分為票據法上的票據關系和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1)票據法上的票據關系,是指當事人基于票據行為而產生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

(2)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是指由票據法直接規定的,不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票據當事人之間與票據有關的法律關系。

2,票據基礎關系。

票據關系的發生是基于票據的授受行為,那么當事人之間為何而授受票據,則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或前提,這種授受票據的原因或前提關系即是票據的基礎關系。

票據關系與票據的基礎關系具有密切的聯系。一般來說,票據關系的發生總是以票據的基礎關系為原因和前提的。但是,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作用。

(四)票據行為

1.票據行為的概念。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

2.票據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或無缺陷。

(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4)票據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包括簽章、記載事項等

3.票據行為的代理。

(1)代理概述。

票據行為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進行。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并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

(2)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被代理人的授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

(3)越權代理。越權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而使被代理人增加票據責任的代理行為。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五)票據權利與抗辨

1.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票據權利的取得。票據權利的取得,也稱票據權利的發生。票據權利以持有票據為依據,行為人合法取得票據,即取得了票據權利。

取得票據的主要形式:

①出票取得;

②轉讓取得;

③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據。

(3)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實現票據權利的行為。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的喪失而實施的行為。如為防止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因時效而喪失,采取中斷時效的行為;為防止追索權喪失而請求作成拒絕證明的行為等。

(4)票據權利的補救:三種補救措施,即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5)票據權利的消滅。

票據權利的消滅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使票據權利不復存在。票據權利消滅之后,票據上的債權債務關系也隨之消滅。

2.票據抗辯。

(1)票據抗辯的概念。

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票據抗辯是票據債務人的一種權利,是債務人保護自己的一種手段。

(2)票據抗辯的種類:根據抗辯原因及抗辯效力的不同.票據抗辯可分為兩種:

(3)票據抗辯的限制

3.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票據的偽造。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或虛構人的名義而進行的票據行為,包括票據的偽造和票據上簽章的偽造。

(2)票據的變造。票據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

二、匯票

(一)匯票的概念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二)匯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也稱發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出票包括兩個行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二是交付票據,即將作成的票據交付給他人占有。

2.出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如果匯票上未記載其中內容之一的,匯票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該事項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匯票仍然有效。

①付款日期;②付款地;③出票地。

(3)非法定記載事項:非法定記載事項是指法律規定以外的記載事項。

匯票上可以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完成出票行為之后,即對匯票當事人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三)匯票的背書

1.背書概述。

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轉讓匯票權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據權利為目的,按法定的事項和方式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2.背書的形式:

(1)背書簽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

(2)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

(3)禁止背書的記載。

(4)粘單的使用。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黏附于票據憑證上。

(5)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一是附有條件的背書;二是部分背書。

3.背書連續。

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即多次背書,都是連續無間斷的。

4.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屬非轉讓背書,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5.法定禁止背書:

(1)被拒絕承兌的匯票,是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而遭拒絕的匯票。

(2)被拒絕付款的匯票,是指對不需承兌的匯票或者已經付款人承兌的匯票,持票人于匯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而被拒絕的匯票。

(3)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是指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間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匯票。

(四)匯票的承兌

1.承兌的概念。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作為匯票承兌人,便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2.承兌的程序。

(1)提示承兌。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兌付款的行為。

(2)承兌成立。

3.承兌的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絕對責任體現在: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延遲付款責任;

(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這些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人;(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五)匯票的保證

1.保證的概念。

概念: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充當保證人,擔保票據債務履行的票據行為。

作用:加強持票人票據權利的實現,確保票據付款義務的履行,促進票據流通。

2.保證的當事人與格式。

(1)保證的當事人。保證的當事人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

(2)保證的格式:①表明“保證”的字樣;②保證人名稱和住所;③被保證人的名稱;④保證日期;⑤保證人簽章。其中,“保證”的字樣和保證人簽章為絕對記載事項,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和保證人住所為相對記載事項。

3.保證的效力。

保證一旦成立,即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保證人必須對保證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匯票的付款

1.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據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

2.付款的程序。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付款人依照票據文義及時足額支付票據金額之后,票據關系隨之消滅,匯票上的全體債務人的責任予以解除。

(七)匯票的追索權

1.追索權的概念。

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后不獲付款或到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實施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的行為后,可以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

2.追索權發生的原因。

(1)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

(2)追索權發生的形式要件。

這一形式條件即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必須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續而不致使追索權喪失。

保全手續包括: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明。

3.追索權的行使。

(1)發出追索通知。

(2)確定追索對象。

(3)請求償還金額和受領清償金額。

①請求償還金額;②受領清償金額。

三、本票

(一)本票概述

1.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我國《票據法》規定的本票,是指銀行本票。

2.本票的種類。

依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本票作不同分類,例如記名式本票、指定式本票和不記名本票;遠期本票和即期本票;銀行本票和商業本票等。

(二)出票

本票的出票與匯票一樣,包括作成票據和交付票據。本票的出票行為是以自己負擔支付本票金額的債務為目的的票據行為。

1.本票的出票人。

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并保證支付。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

2.本票的記載事項。

(1)本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2)本票的相對記載事項:①付款地。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②出票地。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三)見票付款:銀行本票是見票付款的票據,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銀行本票后,隨時可以向出票人請求付款。

四、支票

(一)支票概述

1.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支票的種類。

(1)現金支票。支票正面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2)轉賬支票。支票正面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普通支票用于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注明,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有該劃線標志的支票,也稱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二)支票的出票

1.支票出票的概念。

出票人簽發支票并交付的行為即為出票。其簽發支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開立賬戶。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

2)存入足夠支付的款項。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并存入一定的資金。

(3)預留印鑒。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2.支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字樣,這是支票文句的記載事項;無條件支付的委托,這是支票有關支付文句的記載事項,我國現行使用的支票記載支付的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上列款項請從我賬戶內支付”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支票的付款人為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開戶銀行;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包括兩項內容:一是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二是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出票的其他法定條件。

4.出票的效力:應該承擔的責任:

一是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

二是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三)支票的付款

支票屬見票即付的票據。若有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在請求付款時,必須為付款提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支付票款的責任。

2.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間內向付款人提示票據,付款人在對支票進行審查之后,如未發現有不符規定之處,即應向持票人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課后練習·單選題

甲公司為購買貨物而將所持有的匯票背書轉讓給乙公司,但因擔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對方不交貨,因此在背書欄中記載了“乙公司必須按期保質交貨,否則不付款”的字樣。乙公司在收到票據后沒有按期交貨。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背書無效

B.背書有效,乙公司的后手持票人應受上述記載約束

C.背書有效,上述記載沒有匯票上的效力

D.票據無效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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