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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證券法律制度
一、證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證券的概念與分類
1.證券的概念。
2.證券的分類。
(二)證券市場
1.證券市場的結構。
證券市場是指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場所。
(1)交易所市場。目前我國的交易所市場,主要由兩個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三個板塊(主板市場、中小企業板、創業板)構成,在交易模式上又區分為集中競價的交易模式和大宗交易模式。
(2)全國中小企業般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
規模:較小,尚未形成穩定的盈利模式;
準入條件:不設財務門檻
目的:為企業發展、資本投入與退出服務,不是以交易為主要目的。
(3)產權交易所。產權交易所是伴隨著企業兼并活動在中國的增多而產生的。
2.證券市場的主體。
(1)證券發行人,是指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的單位。
(2)投資者,是指證券的買賣者,也是證券融資方式的資金供給者。
(3)證券中介機構,是指為證券發行和交易提供服務的各種中介機構。
(4)證券交易場所,是指為證券發行和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的服務機構,如上交所、深交所。
(5)證券自律性組織,通常是指證券業行業協會,如證券業協會、交易所協會等。
(6)證券監管機構,是指代表政府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
(三)證券活動和證券管理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2.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3.守法原則
4.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
5.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
6.監督管理與自律管理相結合原則
(四)證券法
1.證券法的概念。
證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法是指一切與證券有關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狹義的證券法專指《證券法》,它是規范證券發行、交易及監管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的基本法,是證券市場各類行為主體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
二、證券發行
(一)證券發行概述
1.證券發行的概念。
2.證券發行的分類
(二)股票的發行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一般條件
2.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條件:
(1)主體資格的限制
(2)規范運行的限制
(3)財務與會計的限制
3.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條件:
(1)主體資格的限制
(2)盈利情況的限制
(3)規范運行的限
(4)財務與會計的限制等
4.上市公司配股的條件:
(1)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5.上市公司增發的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
(三)公司債券的發行
1.一般規定:
(1)發行債券的數量;
(2)發行方式;
(3)債券期限;
(4)募集資金的用途;
(5)決議的有效期;
(6)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需要明確的事項。
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
2.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3.非公開發行。
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
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僅限于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后,持有同次發行債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四)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
1.證券投資基金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公開或者非公開方式募集投資者資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組合方式進行的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
證券投資基金,依照其運作方式不同,可以分為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
2.公開募集基金。
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冊。基金募集申請經注冊后,方可發售基金份額。基金份額的發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準予注冊的基金募集期限。
3.非公開募集基金。
非公開募集基金即私募投資基金(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其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監管制度:
(1)設立原則: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數量的投資者發行私募基金。
(2)合格投資者: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
(3)募集規則的限制
(4)投資運作的規定
(五)證券發行的程序
1.作出發行決議:董事會就有關發行事項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2.提出發行申請:發行人應按照規定制作和報送證券發行申請文件。
3.依法核準申請。
4.公開發行信息: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5.簽訂承銷協議,進行證券銷售: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6.備案:證券公司實施承銷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與承銷方案;期限屆滿,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7.撤銷核準決定。
三、證券交易
(一)證券交易概述
1.證券交易的概念。
證券交易,主要指證券買賣,即證券持有人依照證券交易規則,將已依法發行的證券轉讓給其他證券投資者的行為。
特征:流動性、收益性、風險性
方式:集中交易和非集中交易兩種,分別適用于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市場。
2.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
(二)證券上市
1.股票上市。
程序: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并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同時應聘請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依法進行保薦。
(1)股票上市的條件。
①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②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③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④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2)申請股票上市交易上交的文件:
①上市報告書;
②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③公司章程;
④公司營業執照;
⑤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⑥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⑧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3)股票的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
暫停上市
①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③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④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⑤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申請復牌)
終止上市
①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②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③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后1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⑤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債券的交易。
(1)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條件:
(2)公司債券上市程序:一是申請核準;二是安排上市;三是上市公告。
(3)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與終止上市
(1)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的交易、申購與贖回。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基金的募集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
②基金合同期限為5年以上;
③基金募集金額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④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⑤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轉讓。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后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即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4.持續信息公開。
信息公開也稱信息披露,是指證券的發行人和其他法定的相關負有信息公開義務的人在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過程中,按照法定或約定要求將應當向社會公開的財務、經營及其他有關影響證券投資者投資判斷的信息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向社會公眾公告的活動。
5.禁止的交易行為。
根據了《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制造虛假陳述行為和欺詐客戶行為。
四、上市公司收購
(一)上市公司收購概述
1.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
2.上市公司收購人。
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他人。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
3.上市公司收購中有關當事人的義務。
(1)收購人的義務
(2)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被收購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3)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應當公平對待收購本公司的所有收購人。
4.上市公司收購的支付方式。
收購人可以采用現金、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上市公司的價款。
(二)上市公司收購的權益披露
1.進行權益披露的情形:
不同交易方式:
(1)通過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
(2)通過協議轉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or超過
(3)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
2.權益變動的披露方式:
(1)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2)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三)要約收購
1.要約收購的概念。
2.要約收購的適用條件:(1)持股比例達到30%。(2)繼續增持股份。
3.收購要約的期限。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4.收購要約的撤銷。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5.收購要約的變更。
(四)協議收購
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在證券交易所之外,通過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受讓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進行的收購。
2、程序
(1)內部批準:協議的各方應當獲得相應的內部批準
(2)報告公告:收購協議達成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
3、限額
(1)已經持有30%股份,繼續進行收購的:需要轉為要約收購
(2)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也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
(五)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后果
【課后練習·單選題】
某股份有限公司現有凈資產5000萬元。該公司于2017年1月公開發行一年期公司債券500萬元。2017年11月,該公司又公開發行三年期公司債券600萬元。2018年7月,該公司擬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該公司此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最高限額為()萬元。
A.2000
B.1500
C.1400
D.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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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中級經濟法章節知識點匯總| 章節練習題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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