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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經濟法考點:企業所得稅的源泉扣繳
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六節 企業所得稅的源泉扣繳
一、源泉扣繳適用非居民企業
二、應稅所得及應納稅額計算
扣繳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征收率實際征收率
三、支付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支付人
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扣繳義務人
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四、稅務管理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五、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稅法及相關規定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
1.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
(1)臨時來華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1年,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且已經結清稅款;(2)匯算清繳期內已辦理注銷;
(3)其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不參加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2.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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