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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經濟法考點:定期或定額減稅、免稅
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五節 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三、定期或定額減稅、免稅
(一)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中藥材的種植;
(2)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3)遠洋捕撈等。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自項目取得第1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上述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1.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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