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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經濟法考點:企業特殊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三節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六、企業特殊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重組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企業重組、兼并收購稅收一般處理:
一是對資產價格不變的,則不征稅也不減稅;
二是對資產售價高于資產凈值而形成的收入,即利得部分都要繳稅;
三是對資產重組損失部分則在規定條件下準予扣除。
稅務處理的原則:
一是資產重組必須要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是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為新企業今后的資產處理,包括折舊或攤銷提供基礎價格;
三是上述兩項工作的認定必須在交易發生時確認,不能提前也不能滯后;
四是財稅部門有權根據新情況規定新的處理政策。
具體的稅務處理,基本和會計實務的處理一致:
(1)對于企業債務重組所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的,則可在今后5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入所得額。低于50%的則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當年納稅。
(2)企業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其支付對價的方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及兩者的組合。
(4)企業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的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受讓企業支付對價的方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及兩者的組合。
企業資產收購的稅務處理與企業股權收購的稅務處理一致。
(5)企業合并
一般性稅務處理:企業合并應視同被合并企業的終結,在稅務處理上一般應實行企業清算,規定如下:
一是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的資產和負債要重新評估,其資產的入賬價格要按公允價值原則確定,并據此進行折舊或攤銷處理;
二是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的資產要進行清算,如存在所得部分要依法納稅;
三是被合并企業以前年度存在的經營性虧損在清算時就要消化掉,不得帶入新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6)企業分立
一般性稅務處理:
一是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的情況。
二是被分立企業不再存在的情況。
特殊性稅務處理:
一是被分立企業的股東繼續按原持股比例取得新企業的股權,即100%轉股;
二是對于實行股權支付的被合并企業的股東,其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總支付金額的85%。
(二)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1.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1)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3)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4)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5)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6)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2.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3.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股東享有剩余財產分配權。
(三)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的所得稅處理
1.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用于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應將搬遷收人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5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前述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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