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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經濟法考點:承攬合同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九節 主要合同
六、承攬合同
概念: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一)承攬人的權利義務
1、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3、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
4、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
(二)定作人的權利義務
1、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
2、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3、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
4、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6、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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