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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經濟法考點:質押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四、質押
(一)動產質押
1.動產質押的概念。
動產質押是以動產作為標的物的質押,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2.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4)擔保的范圍;
(5)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即動產質權的設立以質物的交付為生效要件。
3.動產質押的效力。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2)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后,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
(4)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5)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4.質權人對質物的權利和責任。
5.質權的實現。
(二)權利質押
1.權利質押的概念。
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2.以不同種類權利出質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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