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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經濟法考點:支票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三節 票據法律制度
四、支票
(一)支票概述
1.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支票的種類。
(1)現金支票。支票正面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2)轉賬支票。支票正面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
(二)支票的出票
1.支票出票的概念。
出票人簽發支票并交付的行為即為出票。其簽發支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開立賬戶。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
(2)存入足夠支付的款項。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信,并存入一定的資金。
(3)預留印鑒。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2.支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字樣,這是支票文句的記載事項。
(2)相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包括兩項內容:一是付款地。
3.出票的其他法定條件。
(1)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3)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4.出票的效力:應該承擔的責任:
一是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
二是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三)支票的付款
支票屬見票即付的票據。若有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在請求付款時,必須為付款提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2.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間內向付款人提示票據,付款人在對支票進行審查之后,如未發現有不符規定之處,即應向持票人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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