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級會計師備考正在進行中,233網校中級會計師考試網小編整理了2019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并匯總,希望能夠幫助大家順利備考,早日取得中級會計師證書。大家可下載2019年版《中級經濟法》學習計劃,按照計劃進行備考復習!進入中級會計師考試[模擬試題]、[歷年真題]、[章節試題]訓練場
2019年中級經濟法考點:訴訟時效
第一章 總論 第三節 經濟仲裁與訴訟
二、訴訟
三、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訴訟時效特點:
1.訴訟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存在為前提。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
3.訴訟時效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訴訟時效主要適用于請求權。所謂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特定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與起算
1.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訴訟時效期間分為3年的普通時效期間和20年的長期時效期間。
區別:
(1)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不同。3年的普通時效期間,又被稱為主觀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20年的長期時效期間,又被稱為客觀時效期間,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
(2)期間性質不同。3年的普通時效期間有中止、中斷問題,性質上為可變期間;20年的長期時效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問題,但可以延長。
2.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由于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是消滅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所以訴訟時效期間的起始時間就直接關系到權利人的切身權益。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點:
(1)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
(2)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開始計算;債權人給予對方寬限期的,則自該寬限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4)不作為義務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得知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開始計算。
(5)附條件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
(6)附期限之債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至之日起計算。
(7)其他法律對訴訟時效起算點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與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1)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概念。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訴訟時效期間行將完成之際,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2)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條件。
①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
②法定事由發生于或存續至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3)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效力。
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效力,在于使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中止的原因消滅后,即權利人能夠行使其請求權時,再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1)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概念。
(2)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
①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
②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③權利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3)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效力。
3.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的規定,只能對3年的普通時效期間適用,20年的長期時效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考試那么難,這份中級會計通關資料包請收下>>! |
高效備戰2019年中級會計師考試,高端班緊扣教材內容,逐章系統講解知識點,為廣大考生劃出考試重難點。還有官方教材+綜合題突破班+2套押題卷專享,【點擊聽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