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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個人獨資法律制度
第三章 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第一節 個人獨資法律制度
一、概述
(一)概念和特點
1、概念: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2、特征
(1)由一個自然人(中國公民)投資。
(2)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
(4)非法人企業。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一)設立條件
投資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2.名稱: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出資: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1)金額:對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數額未作限制。
(2)形式: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4.經營條件: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從業人員: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二)設立程序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1、資格條件
(1)積極條件: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
(2)消極條件(不得作為投資人):
①國家公務員、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③公檢法:警官、法官、檢察官、④商業銀行工作人員。
2、財產權
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企業的財產不論是投資人的原始投入還是經營所得,均歸投資人所有。
3、責任承擔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管理方式
1、自行管理
2、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事由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清算
1、通知和公告:
(1)投資人自行清算or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2)自行清算: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2、財產清償順序:
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其他債務。
3、清算期間對投資人的要求:
(1)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
(2)在按前述財產清償順序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4、投資人的持續清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5、注銷登記: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or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清算結束之日起l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個人獨資企業終止。個人獨資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交回營業執照。
五、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責任主體
(一)個人獨資企業及投資人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管理人員對投資人造成損害或侵犯投資人權益的法律責任
(三)企業登記機關及其上級部門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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