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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預習: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九節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基本款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or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新款(經營困難)
公司(1)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2)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3)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4)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l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
附加款(解散之訴)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l0%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公司清算
(一)成立清算組
1、成立
(1)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債權人、公司股東有權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后果
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以下情形,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3、組成人員
(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 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4、清算方案
(1)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
(2)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
5、時間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畢。因特殊情況無法在6個月內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
(二)清算組的職權
(三)清算工作程序
1、登記債權
2.清理公司財產,制訂清算方案
3.清償債務
4.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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