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要點:第八章相關法律制度第二節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要點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
(1)企業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
(3)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4)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5)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出資人享有出資者權利,包括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選擇管理者和出資人其他權利。
(6)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或者通過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由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維護出資人權益。
【要點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管理者的選擇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職權:
(1)國有獨資企業: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2)國有獨資公司:任免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向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管理者兼職的限制
(1)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2)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3)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4)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5)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企業改制的形式
(1)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
(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重大事項管理的權力歸屬
(1)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事項: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
(2)企業負責人集體或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除依法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以外,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
(3)委派的股東代表依法行使權利的事項: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對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應依法行使權利
(4)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的事項: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董監高的法律責任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與關聯方的交易
(1)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①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②為關聯方提供擔保;③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④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2)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董事會對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作出決議時,該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要點三】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制度
1.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界定
(1)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2)上述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
(3)上述(1)(2)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4)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2.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的界定
(1)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
(2)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以下稱“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3)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轉讓”)。
3.企業產權轉讓
非公開協議轉讓
(1)以下情形的產權轉讓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①涉及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②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
(2)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企業產權,轉讓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
(3)以下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轉讓價格可以資產評估報告或最近一期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且不得低于經評估或審計的凈資產值:①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家出資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②同一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內部實施重組整合,轉讓方和受讓方為該國有控股企業或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及其直接、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2018年調整)
4.企業增資
5.企業資產轉讓
(1)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2)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
(3)轉讓方應當根據轉讓標的情況合理確定轉讓底價和轉讓信息公告期:轉讓底價高于100萬元、低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轉讓底價高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20個工作日。
(4)資產轉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付清。
【要點四】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
(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評估
應當評估的情形
(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3)合并、分立、清算
(4)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5)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6)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
(1)經批準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2)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3)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事業單位的資產清查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1)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2)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3)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4)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5)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6)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經濟法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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