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要點:第七章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七節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辦法
(一)企業與其關聯方之問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合理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等。
(二)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1)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經濟法備考:
如何成功拿下中級會計職稱證書?報名中級會計高端班,送教材+VIP題庫+超高含金量專項專題班,立即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