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要點: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七節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合同解除【各章考情分析>>點擊試聽>>】
協商解除: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約定解除: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可以約定雙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法定解除:在下列情形下,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情勢變更
合同解除的效力
抵銷
法定抵銷
不能抵銷的債務(2018年調整)
提存
提存的情形提存的法律效力
領取提存物
經濟法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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