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要點: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二節合同的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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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約
要約應具備的條件:1)須由要約人向特定相對人作出意思表示
(2)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3)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2018年調整)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下列情形下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的;(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二)承諾
1.承諾期限的起算
2.受要約人發出承諾的時間
格式條款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合同成立時間和地點
一般承諾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
一般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的成立地點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確認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締約過失責任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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