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2017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學習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點預習之金融機構的貸款合同。考前爭分奪秒,特奉上2017中級經濟法核心命題考點>>
2017中級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五章:金融機構的貸款合同【2017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預習匯總】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1)停止發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
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
(1)借款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4.借款利息的計算期間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借款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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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多選題】甲銀行與乙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簽訂后,甲銀行依約發放了部分貸款,乙公司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甲銀行可以行使的權利有( )。(2009年)
A.停止發放后續貸款
B.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對乙公司罰款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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