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2017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學習經濟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考點預習之本票。考前爭分奪秒,特奉上2017中級財務管理核心命題考點>>
2017中級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四章:本票【2017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預習匯總】
(一)本票概述
1.我國的本票僅限于銀行本票、見票即付。
2.付款提示期限
(1)銀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2)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法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二)出票
本票的出票與匯票一樣,包括作成票據和交付票據。本票的出票行為是以自己負擔支付本票金額的債務為目的的票據行為。
1.本票的出票人
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并保證支付。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
2.本票的記載事項
本票與匯票一樣,本票的記載事項也包括絕對應記載事項和相對應記載事項。
(三)見票付款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銀行本票是見票付款的票據,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銀行本票后,隨時可以向出票人請求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持票人在規定的期限提示本票的,出票人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如果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或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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