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考點: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高效備考,講師解密90%核心考點,免費試聽>>】
1.訴訟時效的中止
(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
(3)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時效進行,直至該障礙消除。
【解釋】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其他障礙(如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
2.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
(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解釋】義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如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
3.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
【解釋1】訴訟時效的延長發生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而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均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內。
【解釋2】特殊情況是指權利人由于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能夠引起訴訟時效延長的事由,具體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長的期間,也由人民法院認定,這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的一種自由裁量權。
考點練習:單選題
2012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12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12年5月5日至2013年5月5日
B.自2012年5月5日至2013年5月25日
C.自2012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5日
D.自2012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25日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訴訟時效中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本題中,乙出差遇險雖屬不可抗力,但沒有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期間仍為1年。
考點練習:單選題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則訴訟時效期間計算適用的情形是( )。
A.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不受影響,繼續計算
B.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障礙消除后繼續計算
C.已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待障礙消除后重新計算
D.權利人可請求法院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中止。根據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該予以中止,也就是“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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