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題考點解析:保證人——第五章【高效備考,講師解密90%核心考點,免費試聽>>】
保證
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一)保證人的資格
1、主債務人不得同時為保證人。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保證人;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擔任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原則上不得擔任保證人;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5、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點練習:單選題
因擔保人過錯而導致的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承擔過錯責任之后,關于是否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說法正確的是( )。
A.不可以
B.可以
C.視情況而定
D.反擔保人有過錯才可以
【答案】B
【解析】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2017年中級會計師備考開始,推薦中級會計師考試題庫,每日一練,章節練習,模擬試題,幫助考生全面備考復習。<<點擊練習
通關保障:鎖定《會計實務/經濟法/財務管理》90%考分秘笈,馬上試聽>>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