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題考點解析: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第三章【高效備考,講師解密90%核心考點,免費試聽>>】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NOT按照出資比例)的權利。
2.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3.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的監督權利。
4.(所有)合伙人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的權利。
5.合伙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和撤銷委托的權利。
義務:
1.合伙事務執行人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法定事項★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約定→一致同意→NO)
考點練習:單選題
下列有關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事務執行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是( )。
A、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B、合伙人可以自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C、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無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
D、聘用非合伙人擔任經營管理人員的,其在被聘用期間具有合伙人資格
【答案】 A
【解析】根據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因此選項B的說法是錯誤的;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有監督權,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因此選項C的說法是錯誤的;合伙企業聘用的經營管理人員不是企業的合伙人,選項D的說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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