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題考點解析:合伙事務執行——第三章【高效備考,講師解密90%核心考點,免費試聽>>】
合伙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包括: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
①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②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③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的監督權利。
④合伙人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的權利。
⑤合伙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和撤銷委托的權利。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
①合伙事務執行人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②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③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3.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合伙協議有約定:按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
合伙協議未約定:
首先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
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5.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僅是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不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資格。
考點練習:單選題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甲在單獨執行企業事務時,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獨自決定實施了下列行為,其中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是(?。?/p>
A.為合伙企業的生產購置原料
B.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人提起訴訟
C.以合伙企業所有的商標權出質
D.請合伙企業的律師吃飯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伙企業事務執行。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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