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題考點解析:軟件生產企業職工培訓費的扣除——第七章【高效備考,講師解密90%核心考點,免費試聽>>】
軟件生產企業職工培訓費的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六條規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考點練習:綜合題
某市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居民企業,2009年3月份成立并經過認定,當年獲利。2013年度實現會計利潤800萬元,全年已累計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200萬元。2014年年初,該企業的財務人員對2013年度的企業所得稅進行匯算清繳,相關財務資料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計算情況如下:
(一)相關財務資料
(1)取得國債利息收入160萬元。取得境內甲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紅利性質的投資收益100萬元,已知軟件企業已連續持有甲公司股票10個月。
(2)2013年4月購買《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一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30萬元,購入當月實際投入使用,企業已按規定計提了折舊。
(3)當年發生管理費用600萬元,其中含新技術研究開發費用100萬元。
(4)全年發生財務費用300萬元,其中支付銀行借款的逾期罰息20萬元、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18萬元。
(5)全年已計入成本、費用的實發合理工資總額200萬元;實際發生職工福利費用35萬元、職工教育經費10萬元(其中職工培訓費4萬元),撥繳工會經費3.5萬元。
(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計算情況
(1)國債利息收入和投資收益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60+100=260(萬元)
(2)購買并實際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0×10%=3(萬元)
(3)財務費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18=38(萬元)
(4)三項經費調整
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200×14%=28(萬元)
工會經費扣除限額=200×2%=4(萬元)
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200×2.5%=5(萬元)
三項經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5-28+4-3.5+10-5=12.5(萬元)
(5)全年應納稅所得額=800-260-3+38+12.5=587.5(萬元)
(6)全年應納所得稅額=587.5×25%=146.88(萬元)
(7)當年應退企業所得稅稅額=200-146.88=53.12(萬元)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指出該軟件生產企業財務人員在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存在哪些不合法之處?并分別說明理由。
(2)計算該企業2013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應補繳或者退回的稅款(列出計算過程,計算結果出現小數的,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
正確答案:
(1)在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存在的不合法之處:
①連續持有境內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屬于免稅收入。在本題中,財務人員將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不合法。
②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而不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抵免。在本題中,直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不合法。
③新技術研究開發費用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100×50%=50(萬元)。根據規定,“三新”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④銀行罰息允許在稅前扣除,無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⑤三項經費的稅務處理不合法。根據規定,符合條件的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未超過扣除限額,可以據實扣除,不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三項經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5-28+(10-4)-5=8(萬元)。
⑥未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不合法。根據規定,我國境內新辦的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按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該軟件生產企業2009年經過認定并獲利,2013年應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該軟件企業2013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800-160-50+18+8=616(萬元)
該軟件企業2013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616×25%×50%-30×10%=74(萬元)
當年應退企業所得稅稅額=200-74=1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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