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題考點解析: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第四章【高效備考,講師解密90%核心考點,免費試聽>>】
不喪失價值條款:
由于人身保險具有儲蓄性質,投保人繳納保險費達到一定年限后,保險單就具有相當的現金價值。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繼續投保而要求退保時,保險金所具有的現金價值并不因此而喪失。
退保: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繼續投保而要求退保時,保險金所具有的現金價值并不因此而喪失。
誤告年齡: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超2年: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雖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費,保險人應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誤告年齡條款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超越年齡限制,解除合同
(2)若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為此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交的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未超越年齡限制,多退少補
3.自殺條款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復效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總結】合同生效2年后或自殺時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保險公司要賠。
考點練習:單選題
蘭蘭今年9周歲,去年1月份蘭蘭的媽媽為其投保保額為10萬的人壽保險,今年8月份蘭蘭因不堪學習壓力而跳樓自殺,對于蘭蘭的人壽保險,保險人應( )。
A、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單現金價值
B、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退還保單現金價值
C、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退還所交保險費
D、全額賠償保險
【答案】 D
【解析】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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