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精講46
合同的擔保
合同擔保概論: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保證
保證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保證方式
①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②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和債務人“連帶”)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③連帶共同保證(保證人之間“連帶”)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保證責任
①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
②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
①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行。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
②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抵押
抵押合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抵押財產:可以設立抵押權的財產7種;不得設立抵押權的財產6種。
抵押物登記
①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②以《物權法》規定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或者以《物權法》規定的動產設定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的效力
①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②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抵押權的實現: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①實現抵押權的費用;②主債權的利息;③主債權。
最高額抵押:抵押擔保的是將來發生的債權,現在尚未發生;抵押擔保的債權額不定,但設有最高限制額
動產浮動抵押: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
質押
動產質押: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權利質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應收賬款;(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留置
①留置權適用的范圍包括: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②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定金
①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②在同一合同中,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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